房屋在征地之前,双方都要签定一份房屋征地协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这个协议也可办理公证,那么房屋征地协议公证怎么办理?房屋征地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到吧。为了增强房屋征地工作管理,确保房屋征地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法律确保和法律监督的起到,国务院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移往协议议定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来房屋征地主管部门备案。拆毁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征地主管部门的,补偿、移往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挽救。房屋征地协议公证对于完备征地协议内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治房屋征地纠纷,平稳房屋管理秩序,确保房屋征地、移往活动顺利进行,增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备最重要意义。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该联合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上公证申请表,并获取: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征地单位不应获取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授予的房屋征地方案等; (3)被拆迁人不应获取拥有被征地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征地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4、办理房屋征地协议公证应该留意什么问题 (1)房屋产权人已丧生的,应该再行办理承继公证,再行办理房屋征地协议公证。
(2)归属于共计房产的,要留意避免遗漏其他共计有人。(3)根据规定,房屋征地协议不应报房屋征地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不应警告当事人留意这一点。
房屋征地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房屋产权人已丧生的,应该再行办理承继公证,再行办理房屋征地协议公证。(2)归属于共计房产的,要留意避免遗漏其他共计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征地协议不应报房屋征地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不应警告当事人留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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